社会保障的历史与日本的制度
社会保障の歴史と制度
社会保障从济贫法的恩惠出发,经ビスマルク的社会保险、美国社会保障法、ベバリッジ报告,发展为国民的权利。日本以宪法第 25 条为根据,由社会保险、公的扶助、社会福祉、公众卫生四大支柱构成,1961 年实现国民皆保险・皆年金。
在日本看病,多数年龄段的人在窗口只付医疗费的三成,其余由每月缴纳的健康保险费和国家、地方的公费承担。「大家平时各出一点,谁遇上风险就由大家托底」,这种安排并非自古就有:在欧洲,它花了三百多年才从对穷人的施舍变成国民的权利。
为什么是这样
早期的救济是恩惠。1601 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エリザベス救貧法)由国家出面救济贫民,但受救济被看作耻辱,也谈不上权利。产业革命后,工人随时面临失业、疾病、工伤,靠个人储蓄应付不了。19 世纪 80 年代,德国宰相ビスマルク最早建立了疾病、灾害、养老等社会保险;他同时用社会主义者镇压法压制工人运动,这种怀柔与镇压并用的做法被称为「アメとムチ」。
1929 年的世界恐慌带来大规模失业,说明贫困不只是个人的责任。美国在新政中制定了社会保障法(1935),「社会保障」一词由此进入法律名称。英国 1942 年的ベバリッジ报告主张由国家保障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口号是「从摇篮到坟墓」(ゆりかごから墓場まで),成为战后福利国家的蓝图。
财源的方式大体分两型:北欧型以税为主,对全体居民一律保障;欧洲大陆型(德国、法国)以雇主与劳动者缴纳的保险料为主,给付与职业和缴费挂钩。日本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同时投入大量公费,介于两者之间。
定量表达
日本的社会保障以宪法第 25 条的生存权为根据,由四大支柱构成:社会保险(医疗、年金、雇用、劳灾、护理五种,以保险料为主要财源);公的扶助(公的扶助,即生活保护,全部由税负担,先调查资产与能力,按需给付);社会福祉(为儿童、高龄者、残疾人、单亲家庭等提供设施与服务);公众卫生(感染症预防、上下水道、保健所等)。
日本的年份线:1922 年制定健康保险法(以工厂劳动者为对象)→ 1938 年国民健康保险法 → 1959 年国民年金法 → 1961 年实现国民皆保险・皆年金,所有国民都加入某种公的医疗保险和年金。1973 年被称为「福祉元年」,这一年老人医疗费实行免费化,给付水准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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