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问题与环境政策
公害問題
四大公害病:水俣病(熊本・有机水银)、新潟水俣病(阿贺野川・有机水银)、四日市哮喘(三重・硫氧化物)、痛痛病(富山・镉)。法律从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走到环境基本法(1993),支柱是污染者负担原则与无过失责任。
1950 年代,熊本县水俣湾沿岸的猫出现痉挛、狂奔入海,不久人也开始手脚麻木、言语不清。原因是化工厂排进海里的有机水银经鱼贝类进入人体。高度增长让日本富裕起来,也留下了这样的代价。企业、国家与受害者怎样分担责任,塑造了今天的环境法。
为什么是这样
公害(公害)是企业活动或人们的生活使大范围居民的健康、生活环境受到损害。从经济学看,它是外部不经济:工厂排污不用付钱,代价落在第三方身上,价格里不含这部分成本,污染就会过多。日本公害的原点是明治时代的足尾铜山矿毒事件:渡良濑川流域的农田受害,众议院议员田中正造在议会追究,后来又向天皇直诉。
战后高度增长期产业优先、规制薄弱,四大公害病相继出现:水俣病(熊本县,有机水银)、新潟水俣病(阿贺野川流域,有机水银)、四日市哮喘(三重县,石油化学联合企业排出的硫氧化物)、痛痛病(イタイイタイ病,富山县神通川流域,镉)。受害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企业责任,判决与舆论迫使国家转向:把保护健康放在经济发展之前。
定量表达
制度的年份链:1967 年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 年「公害国会」集中制定、修改了 14 部公害相关法,删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条款;1971 年设立环境厅;1971—1973 年四大公害诉讼原告全部胜诉;1993 年环境基本法取代公害对策基本法,对象扩大到地球环境;1997 年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2001 年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
三条处理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PPP,OECD 1972 年提出),防止与恢复污染的费用由排污者承担;无过失责任,大气、水质污染造成健康受害时企业即使没有过失也要赔偿(1972 年写入大气污染防止法、水质污浊防止法);总量规制,不只限制排放浓度,还限制区域内的排放总量——只管浓度时,稀释后排放也能「达标」。环境基本法所说的典型 7 公害是大气污染、水质污浊、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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