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利与劳动三法
労働者の権利と労働三法
宪法 27 条保障勤劳权、28 条保障劳动三权(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劳动基准法定最低劳动条件,劳动组合法保障集体谈判并禁止不当劳动行为,劳动关系调整法规定劳动委员会的斡旋・调停・仲裁。
你在便利店打工,店长说今天人手不够,让你多干两个小时,还补了一句「打工的不算加班费」。这句话合法吗?如果全店打工者一起要求加薪,店长能不能辞退带头的人?这两个问题由两部不同的法律回答,它们都是为了补上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力量差距。
为什么是这样
近代民法以契约自由为原则,工资与工时由双方约定。可劳动者不工作就没有收入,谈判力远比雇主弱,「自由约定」常常意味着长时间、低工资。于是国家从两个方向介入:用法律直接规定劳动条件的最低线;允许劳动者结成团体,与雇主对等谈判。
日本国宪法把两条路都写了进去。第 27 条规定勤劳的权利(勤労権)与义务,并要求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的基准由法律规定;第 28 条保障劳动三权(労働三権):团结权(団結権,组织工会)、团体交涉权(団体交渉権,与雇主谈判)、团体行动权(団体行動権,又称争议权,包括罢工)。三权属于社会权。
把宪法具体化的是劳动三法:劳动基准法(労働基準法,1947 年)规定劳动条件的最低基准;劳动组合法(労働組合法,1945 年制定,1949 年全面修订)保障团结与团体交涉,禁止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不当労働行為);劳动关系调整法(労働関係調整法,1946 年)规定纠纷当事人解决不了时,由公益、劳动者、使用者三方组成的劳动委员会(労働委員会)出面调整。
定量表达
劳动基准法的硬数字:法定劳动时间为 1 日 8 小时、1 周 40 小时;劳动超过 6 小时至少休息 45 分钟,超过 8 小时至少 1 小时;每周至少 1 天休息日。超时工作须先由劳资订立书面协定并向劳动基准监督署(労働基準監督署)申报,依据第 36 条,俗称三六协定(三六協定);超时部分至少支付 25% 的割增工资(割増賃金)。
劳动基准法是强行规定:劳动合同里低于它的部分无效,自动按法定基准处理,即使劳动者本人「同意」也一样,打工、兼职同样适用。最低工资由最低工资法(最低賃金法)规定,按都道府县分别确定地区最低工资,所以各地金额不同。
劳动关系调整法的三种方式按强度递增:斡旋(あっせん,居中联络、促成双方自主解决)、调停(提出调停方案,接受与否由双方决定)、仲裁(作出仲裁裁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受到限制:警察、消防、自卫队等三权全无;一般的非现业公务员有团结权,但团体交涉权受限、没有争议权。作为补偿,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依人事院劝告(人事院勧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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