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 · 综合科目 · 现代社会 · 私法与契约

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

消費者問題と消費者保護

I 政治・経済・社会 / 私法と契約
一句话结论

消费者问题源于信息与交涉力的不对等。肯尼迪的四项权利(1962)→ 消费者保护基本法(1968)→ 消费者基本法(2004,转向自立支援)→ 消费者厅(2009);PL 法实行无过失责任,上门推销的冷静期是 8 日,网购不在冷静期之列。

有人上门推销净水器,说得天花乱坠,你当场签了 30 万日元的合同;冷静下来才发现根本用不上。这时还能反悔吗?答案取决于在哪里买、过了几天、对方怎样推销。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信息与交涉力不对等,法律为此准备了一整套手段。

为什么是这样

市场经济里,本应由消费者的选择决定生产什么,这叫消费者主权(消費者主権)。但现实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商品的构造与风险信息掌握在企业手里(信息不对称);广告宣传制造欲望(依存效果);看到别人买自己也想买(示范效应)。缺陷商品、虚假表示、强行推销等消费者问题由此而来。日本战后发生的森永砒霜奶粉事件、沙利度胺药害等,推动了消费者行政的形成。

保护的思路经历了转变。1962 年美国肯尼迪(ケネディ)总统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选择的权利、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日本 1968 年制定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以行政「保护」消费者为中心;2004 年修改为消费者基本法,写明消费者的权利,重点转向支援消费者「自立」。2009 年设立消费者厅,统一原先分散在各省厅的消费者行政;咨询窗口有国民生活中心与各地的消费生活中心。

消费者保护的年份链:从「保护」到「自立支援」1962肯尼迪四项权利1968消费者保护基本法1994制造物责任法2000消费者契约法2004消费者基本法2009消费者厅间距不按比例。1968 年是「保护基本法」,2004 年改为「基本法」。PL 法:证明缺陷即可,不必证明过失(无过失责任)。

定量表达

保护手段要记准名称、年份与内容。制造物责任法(PL 法,1994 年制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受害者证明缺陷即可,不必证明厂商的过失(无过失责任)。消费者契约法(2000 年制定):因不实告知、断定性判断、赖着不走(不退去)等不当劝诱订立的契约可以撤销,单方面免除企业责任等不当条款无效。特定商取引法的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上门推销、电话推销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 8 日内,连锁销售 20 日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契约。

多重债务问题是指向多家借款、以借还借而无法偿还。2006 年修改的贷金业法(2010 年全面施行)把利率上限压到最高 20%,并导入总量规制:个人向贷金业者借款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无法偿还时,还有自我破产等债务整理的途径。

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的适用范围交易方式冷静期原因上门推销8 日突然被推销电话推销8 日突然被推销连锁销售20 日结构复杂、容易被诱导网购・邮购不适用消费者主动选择自己到店购买不适用消费者主动选择期限从收到合同书面材料的当天算起(含当天)。在期限内发出书面或电子通知即生效。网购能否退货看商家标示的退货条件,与冷静期无关。

怎么用

冷静期是最常考的判断,先看交易方式:上门推销、电话推销、连锁销售可以;自己到店里买、网上或邮购(通信販売)不适用,因为后者是消费者主动选择、没有受到突然的推销。网购能否退货取决于商家标示的退货条件,与冷静期是两回事。再看天数:从收到合同书面材料那天算起,上门推销是 8 日(含当天),在期限内发出书面或电子通知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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