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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与契约

私法と契約

I 政治・経済・社会 / 私法と契約
一句话结论

契约在要约与承诺一致时成立,口头也算;近代民法的四原则(权利能力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因当事人不对等而被修正。2022 年 4 月起成年年龄为 18 岁,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订立的契约可以撤销。

你在便利店买一瓶水,把钱放到收银台、店员递过商品,这一刻你和商店之间已经成立了一份契约,虽然什么文件都没签。2022 年 4 月起日本 18 岁成年,18、19 岁的人可以独自签手机合同、租房合同,也失去了「未成年可以撤销」的保护。契约什么时候成立、什么时候可以不算数,是私法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是这样

法律按调整的关系分类: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是公法(宪法、刑法、行政法等),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是私法(民法、商法等)。私法的基础是民法,近代民法立在四条原则上:权利能力平等(人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有权绝对(私有财产受保护)、契约自由(与谁、以什么内容和方式订约由当事人决定,也叫私的自治)、过失责任(只有因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才负赔偿责任)。它们的前提是对等的个人自由交易。

现实中当事人往往并不对等:企业与劳动者、企业与消费者、房东与租户之间,信息与交涉力相差悬殊。照搬契约自由,弱者只能接受不利条件;坚持过失责任,公害和缺陷产品的受害者很难证明企业的过失。所以原则被修正:劳动基准法、借地借家法、消费者契约法限制契约自由;公害与制造物责任采用无过失责任;所有权也受「公共福祉」制约。介于公私之间、保护社会弱者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称为社会法。

公法、私法、社会法与近代民法原则的修正公法国家 ↔ 个人宪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修正私法、保护弱者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私法个人 ↔ 个人民法・商法近代民法的原则修正的例子所有权绝对受公共福祉制约契约自由劳动基准法・借地借家法・消费者契约法过失责任公害、缺陷产品的无过失责任前提「对等的个人」不成立时,原则就要被修正。

定量表达

契约的成立:一方的要约(申込み)与另一方的承诺(承諾)意思一致时成立,原则上口头也成立,不需要书面或盖章(保证合同等少数例外须书面)。成立后双方产生权利义务:买方有请求交付商品的债权和付款的债务,卖方正好相反。契约原则上不能单方面取消。

效力有缺陷的契约分两类。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如违反公序良俗的契约(民法第 90 条,例如以赌博为内容的约定)。撤销(取消し):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就溯及到订约时无效,如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契约,以及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同意订立的契约。成年年龄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由 20 岁降为 18 岁。未成年人撤销权有例外:零花钱范围内的买卖、谎称已成年而订约等不能撤销。

契约的成立与效力有缺陷的两种情形要约申込み承诺承諾契约成立口头也可双方产生债权与债务效力有缺陷时无效:自始不生效例:违反公序良俗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溯及无效例:欺诈、胁迫、未成年人2022 年 4 月起 18 岁成年;17 岁及以下未经父母同意的契约可撤销。

怎么用

判断题先问三件事:契约成立了吗?有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依据哪条规则?例如「契约须写成书面才成立」——错,口头的要约与承诺一致即成立。「17 岁的高中生未经父母同意分期购买 20 万日元的电脑,事后可以撤销」——对,这是未成年人撤销权,金额也超出零花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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