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国际保障
人権の国際的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1948)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基准;国际人权规约(1966 年通过)把它条约化,A 规约为社会权、B 规约为自由权。此后各项人权条约针对特定人群,日本批准前要先整备国内法。
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时,没有一个国家因此负上法律义务。几十年后,日本却为了批准一部人权条约,先修改了国籍法、制定了新的雇用法律。宣言与条约差在哪里?人权又是怎样从一国内部的事变成国际社会共同的事?
为什么是这样
近代的人权由各国宪法保障。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大屠杀等暴行表明,国家本身也会成为最严重的侵权者,仅靠国内法不够。联合国宪章把尊重人权列为目的之一,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権宣言),列举自由权与社会权,作为各国共同追求的基准。但宣言是大会决议,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
要让各国负上义务,就要写成条约。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人权规约(国際人権規約,1976 年生效):A 规约即社会权规约(经济的、社会的及文化的权利),B 规约即自由权规约(市民的及政治的权利),另有选择议定书,规定个人向委员会申诉的个人通报制度、废除死刑等。此后又针对特定的人群与问题分别订立条约:种族差别撤废条约、女子差别撤废条约、儿童权利条约(子どもの権利条約)、残疾人权利条约(障害者権利条約)。
条约要靠国内法落实。日本批准女子差别撤废条约之前,1984 年修改国籍法,把父系血统主义改为父母两系血统主义,1985 年制定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后来又实行家庭科男女共修。国内课题方面,2016 年制定ヘイトスピーチ解消法(没有罚则),2019 年的アイヌ民族支援法首次在法律中明记阿伊努是先住民族。
定量表达
通过年与日本的批准(加入)年:国际人权规约 1966 年通过、日本 1979 年批准;种族差别撤废条约 1965 年通过、日本 1995 年加入;女子差别撤废条约 1979 年通过、日本 1985 年批准;儿童权利条约 1989 年通过、日本 1994 年批准;残疾人权利条约 2006 年通过、日本 2014 年批准(此前 2013 年制定残疾人差别消除法)。
日本批准国际人权规约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保留(留保),其中关于中等・高等教育逐步无偿化的保留于 2012 年撤回;个人通报制度与废除死刑的选择议定书,日本都没有批准。2006 年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連人権理事会),取代原来的人权委员会,定期审查各国的人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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