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与比较优势
貿易と比較生産費説
各国应特化于机会成本相对低的商品(比较优势),而不是绝对效率高的商品;这样分工后两国的总产量都能增加。リカード据此主张自由贸易,リスト则以幼稚产业保护论主张后进国的保护贸易。
一位律师打字比她的秘书还快,她会自己打所有文件吗?通常不会:她把时间花在只有律师能做的工作上,打字交给秘书,两人合起来完成的事更多。国与国之间也是这样——一个国家即使每种商品的生产效率都不如别国,仍然能从贸易中得到好处。这就是リカード的比较生产费说。
为什么是这样
英国的リカード在『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17)中指出:决定国际分工的不是两国生产费的绝对高低,而是一国国内两种商品生产费的「比」——为了多生产一单位甲商品,必须放弃多少乙商品,即机会成本(機会費用)。各国专门生产机会成本相对低的商品(比较优势、比較優位)再相互交换,劳动总量不变,世界的总产量却会增加。这叫比较生产费说(比較生産費説)。
比较生产费说为英国的自由贸易(自由貿易)提供了依据。后进工业国德国的リスト则反驳:刚起步的工业像「幼儿」,在能与先进国竞争之前,应当用关税等暂时保护(幼稚产业保护论),即保护贸易(保護貿易)。现代的保护手段除关税外,还有进口数量限制、补贴、繁杂的检查与规格等非关税障壁(非関税障壁)。
国际分工有两种形态:发达国家出口工业品、发展中国家出口原料和农产品等一次产品,叫垂直分工(垂直的分業);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换工业品,叫水平分工(水平的分業)。同一产业内相互进出口,例如日本和德国互相出口汽车,叫产业内贸易(産業内貿易)。日本传统上进口原料、出口工业制品,即加工贸易(加工貿易)。
定量表达
设生产 1 单位所需的劳动量:A 国商品 X 2 人、商品 Y 3 人;B 国 X 6 人、Y 4 人。B 国两种商品都要更多劳动(绝对劣势)。机会成本用 o=a÷b 计算(a 为 X 所需劳动,b 为 Y 所需劳动):A 国多产 1 单位 X 要放弃 2÷3,约 0.67 单位 Y;B 国要放弃 6÷4=1.5 单位 Y。A 国在 X 上、B 国在 Y 上有比较优势。
分工前两国各生产 X、Y 各 1 单位,A 国用 5 人、B 国用 10 人,世界合计 X 2、Y 2。特化后 A 国 5 人全部生产 X,得 5÷2=2.5 单位;B 国 10 人全部生产 Y,得 10÷4=2.5 单位,世界合计 X、Y 各 2.5,各多 0.5 单位。这个结论建立在几个假定上: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在国内自由移动、在国际间不移动,运输费忽略不计,交换比率落在两国的机会成本之间(本例 1 单位 X 换约 0.67—1.5 单位 Y)。
- o
- 多生产 1 单位商品 X 时必须放弃的商品 Y 的数量(X 的机会成本)[单位 Y]
- a
- 该国生产 1 单位商品 X 所需的劳动量[人]
- b
- 该国生产 1 单位商品 Y 所需的劳动量[人]
- 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生产 1 单位所需的劳动量固定不变
- 比较的是同一国内两种商品的比,再拿两国的比相互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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