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统治机构
日本の統治機構
这一章把上一章的原理落到日本:国会怎样立法、两院意见分歧时谁优先,内阁怎样从国会产生、怎样因不信任或解散而更替,法院怎样保持独立并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宪法条文背后的人权与和平主义属于日本国宪法一章,选举与政党属于政治参与一章。
学习目标
- 能说出众议院与参议院的定数、任期,并对法律案、预算、条约、首相指名逐项判断众议院的优越与期限
- 能按时间顺序写出不信任决议到新首相指名的程序,并区分 69 条解散与 7 条解散
- 能说明司法权独立与法官的身份保障,计算国民审查的罢免条件,并说出附随的违宪审查制与裁判员制度的要点
先读「国会」掌握两院制与众议院的优越;再读「内阁」看议会内阁制下内阁的产生、职权与解散;最后读「法院」理解司法权独立与违宪审查。
- 1国会:两院制与众议院的优越国会と衆議院の優越国会是国权的最高机关、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465 名、4 年、可解散)与参议院(248 名、6 年、3 年改选半数)组成。众议院的优越:法律案出席 2/3 再可决,预算与条约 30 日,首相指名 10 日,预算先议权与内阁不信任决议只属于众议院。
- 2内阁与议会内阁制内閣と議院内閣制首相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指名,国务大臣过半数须为国会议员,全员须为文民;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决议,内阁须在 10 日内解散众议院或总辞职;总选举后召集特别会时内阁必定总辞职。
- 3法院与违宪审查裁判所と違憲審査権司法权独立靠法官的身份保障支撑;所有法院都有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作终审,被称为「宪法的守护者」,日本采用在具体诉讼中审查的附随的违宪审查制。裁判员制度(2009 年起)由 6 名裁判员与 3 名法官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第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