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 · 综合科目 · 现代政治 · 日本的统治机构

法院与违宪审查

裁判所と違憲審査権

I 政治・経済・社会 / 日本の統治機構
一句话结论

司法权独立靠法官的身份保障支撑;所有法院都有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作终审,被称为「宪法的守护者」,日本采用在具体诉讼中审查的附随的违宪审查制。裁判员制度(2009 年起)由 6 名裁判员与 3 名法官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第一审。

1891 年,来访的俄国皇太子在滋贺县大津被警备的巡查砍伤。政府担心与俄国的关系,要求以针对皇室的罪名判处死刑;大审院院长児島惟謙却坚持依法按普通谋杀未遂审理,最终判处无期徒刑。法院为什么能、而且应该顶住政府的压力?

为什么是这样

法院的任务是依法裁断纠纷、保护人权,即使被保护的是少数人、对抗的是多数派或政府。所以要求司法权独立(司法権の独立):对外不受国会、内阁干涉,对内每位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约束」(第 76 条)。大津事件守住了对外的独立;但児島说服负责审理的法官,从对内独立的角度看又有问题。

独立要靠身份保障:法官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被罢免——经裁判认定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被国会的弹劾法院罢免、最高法院法官在国民审查(国民審査)中被罢免;行政机关不能惩戒法官,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少。宪法还禁止设立特别法院(特別裁判所),行政机关不能作终审。

违宪审查权(違憲審査権,第 81 条)让法院可以判断一切法律、命令、规则、处分是否合宪。所有法院都拥有这项权力,最高法院是终审,所以被称为「宪法的守护者」(憲法の番人)。日本与美国一样采用附随的违宪审查制:只在审理具体诉讼时附带判断,不同于德国宪法法院那种不需具体案件的审查。

定量表达

最高法院由长官 1 名与法官 14 名共 15 名组成:长官由内阁指名、天皇任命,其他法官由内阁任命。下级法院包括高等法院(8 所)、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其法官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中任命,任期 10 年,可以再任。国民审查在任命后首次众议院总选举时进行,此后每经 10 年再审查一次,罢免票超过有效票的半数即被罢免,至今无人被罢免。

三审制:对第一审不服可以控诉(控訴),对第二审不服可以上告(上告);有罪判决确定后发现新证据,还可以申请再审(再審)。审判分民事(私人之间)、刑事(检察官起诉被告人)、行政(对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处分)。代表性的法令违宪判决:尊属杀人重罚规定(1973 年)、药事法的距离限制(1975 年)、众议院议员定数不均衡(1976 年、1985 年)、国籍法(2008 年)、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2013 年)。

裁判员制度(裁判員制度)2009 年开始:从有选举权的人中抽选裁判员,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第一审,原则上 6 名裁判员与 3 名法官一起决定有罪无罪与量刑。

怎么用

国民审查的计算题:有效票 5000 万张,罢免票必须超过 2500 万张才罢免;若罢免票 2400 万张,该法官留任。注意它只针对最高法院法官,下级法院法官不受国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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