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与议会内阁制
内閣と議院内閣制
首相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指名,国务大臣过半数须为国会议员,全员须为文民;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决议,内阁须在 10 日内解散众议院或总辞职;总选举后召集特别会时内阁必定总辞职。
日本的首相不是国民直接投票选出的。决定谁当首相的是国会,而首相能做多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众议院是否继续支持他——以及他本人何时选择解散众议院。这一节把内阁的产生、职权和退场程序串成一条线。
为什么是这样
宪法第 65 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日本采用英国型的议会内阁制:首相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议决指名,由天皇任命;首相任命国务大臣,其中过半数须为国会议员,并可随时罢免他们;首相与国务大臣都必须是文民(文民),以保证文民统制。内阁就行政权的行使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的意思通过内阁会议(閣議)决定,惯例上全会一致。
内阁靠众议院的信任存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决议或否决信任决议时,内阁须在 10 日内解散众议院,否则必须总辞职(第 69 条)。此外,众议院的解散是天皇的国事行为,依内阁的「助言与承认」进行(第 7 条),内阁据此也可以在没有不信任决议时选择时机解散;战后多数解散属于这种「7 条解散」。
20 世纪国家的任务扩大到经济与福利,行政机构和官僚的权限随之膨胀,形成行政国家:成立的法律多为内阁提出,法律只定大纲、细则交给政令与省令的委任立法(委任立法)增加,许认可权与「天下り」也成了问题。为此,2001 年实施中央省厅重组,设立内阁府以强化首相的领导力;1993 年还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行政手続法),提高行政的透明度。
定量表达
内阁的主要职权(第 73 条等):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外交;缔结条约(事前或事后须经国会承认);编制预算并提交国会;制定政令(法律没有委任时不得设罚则);决定大赦、特赦等恩赦。此外还有:指名最高法院长官、任命其他法官,对天皇的国事行为进行助言与承认,决定召集临时会,要求召开参议院的紧急集会。
必须记住的期限与比例:不信任决议后 10 日内解散或总辞职;解散后 40 日以内举行总选举;总选举后 30 日以内召集特别会,内阁在此时总辞职(第 70 条),首相出缺时也须总辞职。国务大臣过半数为国会议员。2001 年的重组把中央省厅由 1 府 22 省厅精简为 1 府 12 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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