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憲法
这一章讲日本国宪法本身:它怎样取代明治宪法、三大原则是什么,再依次展开基本人权(自由权与平等权、社会权等、新的人权)和第 9 条的和平主义。国会、内阁、法院怎样运作属于前一章「日本的统治机构」,日美安保与对外政策放在国际政治编。
学习目标
- 能逐项对比明治宪法与日本国宪法,并准确说出第 96 条修宪程序中的两道门槛
- 能把一项具体权利或判例归入自由权、平等权、社会权、参政权、请求权或新的人权,并说出条文依据
- 能按时间顺序排出自卫队成立与政府第 9 条解释变化的关键事件,并说明统治行为论的含义
先读「成立与三大原则」建立整体框架;再读「自由权与平等权」「社会权、参政权与请求权」「新的人权」把基本人权分类掌握;最后读「和平主义与宪法第 9 条」。
- 1日本国宪法的成立与三大原则日本国憲法の基本原理日本国宪法以国民主权取代天皇主权,确立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和平主义三大原则;天皇是象征,只做需内阁助言与承认的国事行为。修宪要经「各院总议员 2/3 以上发议 → 国民投票过半数」两道门槛。
- 2自由权与平等权自由権と平等権自由权分精神的自由、人身的自由、经济的自由三类,经济自由受「公共の福祉」的限制最多;平等权以第 14 条「法の下の平等」为中心,靠尊属杀重罚规定违宪(1973)等判决具体化。
- 3社会权、参政权与请求权社会権・参政権・請求権社会权要求国家积极保障生活(25—28 条),判例多采纲领规定说,具体内容交给立法与行政裁量;参政权让国民参与国家的决定,请求权在权利受侵害时向国家要求救济。
- 4新的人权新しい人権新的人权以第 13 条幸福追求权(及 25 条、21 条)为根据,条文中没有明写,靠判例和法律逐个承认:隐私权、知情权(情報公開法 1999)、自己决定权已有判例或法律支撑,环境权在最高法院层面尚未被明确承认。
- 5和平主义与宪法第 9 条平和主義と憲法第 9 条第 9 条的三要素是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否认交战权。政府解释自卫队是「自卫所需的最小限度的实力」而非战力,2014 年的阁议决定承认有限行使集体自卫权;最高法院以统治行为论等回避对安保条约与自卫队的宪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