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 · 综合科目 · 现代政治 · 日本国宪法

新的人权

新しい人権

I 政治・経済・社会 / 日本国憲法
一句话结论

新的人权以第 13 条幸福追求权(及 25 条、21 条)为根据,条文中没有明写,靠判例和法律逐个承认:隐私权、知情权(情報公開法 1999)、自己决定权已有判例或法律支撑,环境权在最高法院层面尚未被明确承认。

你在网上搜自己的名字,跳出一篇多年前的报道;邻居新盖的高楼挡住了你家整个下午的阳光;医生建议输血,你却因为信仰想拒绝。这些场合里你想主张的权利——隐私、日照与环境、自己决定——在宪法条文里一个字也找不到。它们凭什么算人权?又是谁承认的?

为什么是这样

宪法制定于 1946 年,无法预见此后高度增长带来的公害、信息化带来的个人信息泛滥、医疗技术带来的生死选择。社会变化产生了新的需要保护的利益,人们把它们作为新的人权(新しい人権)来主张。根据主要是第 13 条的幸福追求权(幸福追求権),环境权还援引第 25 条的生存权,知情权则以第 21 条的表达自由为根据。

新的人权大多不是靠修宪,而是靠判例和法律一点点承认的。环境权(環境権)主张人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大阪机场公害诉讼中被提出;最高法院(1981)承认了过去损害的赔偿,却驳回了禁止夜间飞行的请求,也没有承认环境权本身。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则从制度上要求开发前先评估环境影响。

隐私权(プライバシーの権利)起初是「私生活不被随意公开的权利」,1964 年「宴のあと」事件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决首次承认;信息化以后,它扩展为「控制自己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据此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自己决定权(自己決定権)是就生活方式、医疗等自己作决定的权利,最高法院(2000)在输血拒绝事件中判定:无视患者拒绝输血的意思而输血,侵害了其作为人格权的决定权,须赔偿。

定量表达

知情权(知る権利)本来是表达自由的「接收方」,后来发展为向行政机关请求公开信息的权利。地方的信息公开条例先行,国家层面 1999 年制定情報公開法(2001 年施行),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公开行政文件,但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写「知る権利」这个词。

年份清单:「宴のあと」判决 1964;大阪机场诉讼最高法院判决 1981;环境基本法 1993(未写入环境权);环境影响评价法 1997;情報公開法 1999;输血拒绝事件最高法院判决 2000;个人信息保护法 2003。另有一项未被承认的主张:要求在媒体上刊登反驳意见的接近权(アクセス権),最高法院在サンケイ新闻事件(1987)中没有承认。

怎么用

典型题:「关于新的人权,下列哪项正确?」最常见的ひっかけ是「宪法明文规定了环境权或隐私权」——新的人权的共同点正是条文中没有写。第二种是法律对应错位:信息公开法对应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应隐私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应环境权,不要把信息公开法当成保护隐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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