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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主义与宪法第 9 条

平和主義と憲法第 9 条

I 政治・経済・社会 / 日本国憲法
一句话结论

第 9 条的三要素是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否认交战权。政府解释自卫队是「自卫所需的最小限度的实力」而非战力,2014 年的阁议决定承认有限行使集体自卫权;最高法院以统治行为论等回避对安保条约与自卫队的宪法判断。

宪法第 9 条写着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力」,可日本有自卫队。这两件事怎样同时成立?围绕这个问题,政府的解释改过几次,法院也被反复请求作出判断——而最高法院至今没有对自卫队本身是否违宪下过结论。

为什么是这样

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有两层:前文宣示全世界国民都有免于恐怖与匮乏、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平和的生存権),第 9 条把它写成具体规定。第 1 项放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武力威胁与武力行使;第 2 项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力,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否认交战权,就是第 9 条的三要素。

冷战改变了占领政策。1950 年朝鲜战争爆发,驻日美军调往朝鲜半岛,GHQ 指示设立警察预备队(警察予備隊);1952 年和约生效后改组为保安队(保安隊);1954 年成立自卫队(自衛隊)与防卫厅(2007 年升格为防卫省)。政府的解释是:第 9 条并不否定国家固有的自卫权,自卫队是「自卫所需的最小限度的实力」,不是第 2 项所禁止的「战力」。

另一次大的转变在 2014 年:内阁以阁议决定,在日本的存立受到威胁等严格条件下,承认有限地行使集体自卫权(集団的自衛権);此前政府的一贯立场是「拥有但不能行使」。2015 年据此制定了安全保障相关法。对这些变化,教科书一般并列介绍政府解释与违宪的批评。

定量表达

时间线:1946 宪法公布 → 1950 警察预备队 → 1952 保安队 → 1954 自卫队 → 1959 砂川事件最高法院判决 → 1973 长沼诉讼一审违宪判决 → 2014 阁议决定 → 2015 安全保障相关法。制度上的约束:第 66 条要求内阁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必须是文民,自卫队的最高指挥监督权属于内阁总理大臣(文民統制);此外还有专守防卫(専守防衛)等方针。

判例:砂川事件中,一审(1959)判驻日美军违反第 9 条,最高法院(1959)撤销一审,认为日美安保条约这类高度政治性的问题,除非「一见极其明显」违宪无效,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这叫统治行为论(統治行為論)。长沼ナイキ基地诉讼中,一审(1973,札幌地方法院)判自卫队违宪,二审以统治行为论等推翻,最高法院(1982)以诉的利益已消失驳回上诉,没有作宪法判断。

怎么用

典型题:「关于第 9 条与自卫队,下列哪项正确?」最常见的错项是「最高法院曾判自卫队违宪」——判违宪的是长沼诉讼的一审,最高法院从未对自卫队作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其次是顺序题:警察预备队 → 保安队 → 自卫队,分别挂在朝鲜战争(1950)、和约生效(1952)、1954 年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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