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 · 综合科目 · 现代政治 · 日本国宪法

社会权、参政权与请求权

社会権・参政権・請求権

I 政治・経済・社会 / 日本国憲法
一句话结论

社会权要求国家积极保障生活(25—28 条),判例多采纲领规定说,具体内容交给立法与行政裁量;参政权让国民参与国家的决定,请求权在权利受侵害时向国家要求救济。

1957 年,在国立疗养所住院的结核病患者朝日茂起诉国家:生活保护发给他的日用品费每月只有 600 日元,这够得上「健康で文化的な最低限度の生活」吗?这场诉讼把宪法第 25 条从一句宣言变成了法庭上的问题。要求国家「做点什么」的权利,和上一节「别管我」的自由权有什么不同?它能不能直接拿到法院去主张?

为什么是这样

19 世纪的自由放任让贫困、失业和劳资对立成了社会问题,只靠「国家不干涉」已经保障不了人的生活。于是出现了要求国家积极介入的社会权(社会権),也叫「依靠国家的自由」。1919 年德国的魏玛宪法(ワイマール憲法)最早在宪法中系统写入社会权。日本国宪法规定了生存权(25 条)、受教育权(26 条)、勤劳权(27 条)和劳动三权(28 条: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

社会权要靠国家的立法与财政才能实现,于是出现一个问题:能否直接依据第 25 条向法院请求给付?朝日诉讼中,最高法院(1967)因原告死亡而终结诉讼,但附带表示第 25 条只是宣示国家的责任,并未直接赋予个人具体权利,生活保护的标准由厚生大臣裁量判断。这种立场叫纲领规定说(プログラム規定説)。堀木诉讼(1982)中,最高法院同样以立法裁量为由,判禁止残疾福利年金与儿童抚养津贴并领的规定合宪。

参政权与请求权则是让人权「有手段」的权利。参政权(参政権)是「参与国家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等。请求权(請求権)是权利受到侵害时向国家要求救济的权利,它保证其他人权在被侵害后有路可走。

定量表达

条文号对号入座。社会权:25 生存权、26 受教育权、27 勤劳权、28 劳动三权。参政权:15 公务员的选定罢免、79 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95 只适用于特定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的住民投票、96 修宪国民投票。请求权:16 请愿权(也有教科书归入参政权)、17 国家赔偿、32 接受审判的权利、40 刑事补偿。国民的三大义务:让子女接受普通教育(26 条)、勤劳(27 条)、纳税(30 条)。

两个易混的请求权:国家赔偿针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刑事补偿针对被拘禁后判无罪的情况,不问公务员有无过错。义务教育的「无偿」,最高法院解释为不收学费,教科书免费是另由法律实现的。判例年份:朝日诉讼 1957 年起诉、1960 年一审原告胜诉、1967 年最高法院终结;堀木诉讼 1982 年最高法院判决。

怎么用

典型题:「下列哪项属于社会权?」先用一个问题筛选:这项权利是要国家「别干涉」、要国家「提供什么」、要「参与决定」,还是要「救济」?职业选择自由属于自由权,受教育权属于社会权,国民审查属于参政权,刑事补偿属于请求权。ひっかけ常把劳动三权说成自由权,或把国民审查说成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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