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 · 综合科目 · 现代政治 ·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的成立与三大原则

日本国憲法の基本原理

I 政治・経済・社会 / 日本国憲法
一句话结论

日本国宪法以国民主权取代天皇主权,确立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和平主义三大原则;天皇是象征,只做需内阁助言与承认的国事行为。修宪要经「各院总议员 2/3 以上发议 → 国民投票过半数」两道门槛。

1946 年 11 月 3 日,日本公布了一部新宪法,半年后的 1947 年 5 月 3 日开始施行——今天的「文化の日」和「憲法記念日」就落在这两个日子上。从那以后,这部宪法一次也没有修改过。它和之前的明治宪法到底差在哪里?它的三条基本原则从何而来?想修改它又要过哪几道门槛?

为什么是这样

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憲法)1889 年由天皇制定、赐予国民,属于钦定宪法(欽定憲法)。主权在天皇,天皇是统揽统治权的元首,陆海军的统帅权独立于内阁和议会之外。国民的身份是「臣民」,权利只在「法律の範囲内」得到承认:只要议会制定法律,言论、集会等自由就可以被限制,这叫法律保留(法律の留保)。帝国议会也只是协助天皇立法的协赞机关。

战败后,日本政府在 GHQ(联合国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的要求下,以 GHQ 草案为基础拟定政府案,交帝国议会审议修正,形式上按明治宪法的修改程序通过。新宪法以国民的名义确立,属于民定宪法(民定憲法)。主权从天皇移到国民,三大原则由此而来: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基本的人権の尊重)、和平主义(平和主義)。

天皇的地位随之改变。第 1 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の象徴」和「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这一地位基于主权所在的国民的总意(象徴天皇制)。天皇不拥有关于国政的权能,只进行宪法列举的形式性、仪礼性的国事行为(国事行為),而且每一项都需要内阁的助言与承认,责任由内阁承担。

定量表达

国事行为的典型例子:根据国会的指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指名任命最高法院长官、公布宪法修正与法律、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授予荣典。注意「指名」和「任命」分属两个机关。

修宪程序在第 96 条:先由国会发议,条件是众参两院各自总议员的 2/3 以上赞成;再交国民投票,赞成超过半数即为承认;最后由天皇以国民的名义公布。比普通法律难改的宪法叫硬性宪法(硬性憲法)。具体程序由国民投票法(2007 年制定)规定,投票权年龄为 18 岁以上;「过半数」的分母是赞成票与反对票的合计,无效票不算,即赞成票 Y 与反对票 N 满足 Y>(Y+N)÷2。

第 98 条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最高法規),违反它的法律、命令无效;第 99 条要求天皇或摄政、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及其他公务员尊重并拥护宪法(憲法尊重擁護義務)。名单里没有「国民」,因为宪法本来是国民用来约束国家权力的,这就是立宪主义(立憲主義)。

日本国宪法第 96 条的修改程序① 国会发议众参各院总议员 2/3 以上② 国民投票赞成超过有效票的半数③ 天皇公布以国民的名义(国事行为)不是「出席议员」没有众议院的优越分母=赞成+反对18 岁以上投票两道门槛缺一不可:国会只能「发议」,承认权在国民手里。比普通法律难改,所以日本国宪法属于硬性宪法。

怎么用

典型题:「关于日本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项正确?」先认出考点是第 96 条的门槛与主体。常见的ひっかけ有三种:把「各议院总议员的 2/3」换成「出席议员的 2/3」(那是法律案再议决、议员除名用的);把「国会发议」换成「内阁发议」;把国民投票的「过半数」换成「2/3」,或者说参议院否决后可由众议院再议决——修宪没有众议院的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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