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与平等权
自由権と平等権
自由权分精神的自由、人身的自由、经济的自由三类,经济自由受「公共の福祉」的限制最多;平等权以第 14 条「法の下の平等」为中心,靠尊属杀重罚规定违宪(1973)等判决具体化。
有人想开一家药店,却因药事法规定的距离限制拿不到许可。1975 年,最高法院判这条距离限制违反宪法第 22 条的职业选择自由。可同样是「自由」,法院对表达自由和对经营自由的态度并不一样。宪法保障哪些自由?它们在什么时候、以什么理由可以被限制?平等又是怎样被具体化的?
为什么是这样
自由权(自由権)是「来自国家的自由」:国家不得干涉个人的领域,它是市民革命时代最先被争取的人权。日本国宪法把它分成三类:精神的自由(思想・良心 19 条、信教 20 条、集会结社与表达 21 条、学问 23 条)、人身的自由(18 条与 31—39 条)、经济的自由(居住・迁徙・职业选择 22 条、财产权 29 条)。
信教自由的背后是政教分离(政教分離)原则:国家及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也不得给宗教团体特权或公款(20 条、89 条)。这是对战前国家与神社神道紧密结合的反省。人身自由的条文特别多,也是因为战前有过任意拘禁与逼供:第 31 条要求依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科刑,由此引出罪刑法定主义(罪刑法定主義);第 33・35 条要求逮捕与搜查须有法官签发的令状(令状主義);第 38 条保障沉默权(黙秘権),只有本人自白时不能定罪。
自由并非无限。第 12・13 条要求国民为「公共の福祉」而利用权利。公共的福祉指调整人权与人权之间冲突的原理,不是「多数人的方便」可以随意压倒个人。第 22 条和第 29 条又特意写了一次「公共の福祉」,表示经济自由要接受比精神自由更多的限制,城市规划、营业许可都属于这类限制。
定量表达
平等权(平等権)的中心是第 14 条「法の下の平等」:不因人种、信条、性别、社会身份或门第(門地)而在政治、经济、社会关系上受差别,并废除华族等贵族制度。相关条文还有第 24 条(家庭生活中两性的本质平等)、第 44 条(选举人资格不得差别)。法律层面,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 1985 年制定,同年日本批准女子差别撤废条约;男女共同参画社会基本法 1999 年制定。
违宪判决记「年份 + 条文」:尊属杀重罚规定违宪(1973,14 条);药事法距离限制违宪(1975,22 条);森林法共有林分割限制违宪(1987,29 条);爱媛玉串料诉讼违宪(1997,政教分离);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规定违宪(2013,14 条)。反过来,津地镇祭诉讼(1977)中最高法院以目的为世俗性的习俗为由判合宪,用的是目的效果基准(目的効果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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