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的本旨=团体自治+住民自治。首长与议会都由住民直接选出(二元代表制);直接请求中条例・监查要有权者 1/50 以上,议会解散与首长・议员解职原则上要 1/3 以上并经住民投票过半数。
你住的市要建一座垃圾处理厂,选址就在你家附近。除了选市长和议员,你还有更直接的手段:联名要求制定条例、要求解散议会、甚至要求市长下台。这些手段各要多少人签名?交给谁?签名够了是不是就一定成功?
为什么是这样
英国政治学者布赖斯(ブライス)说「地方自治是民主主义的学校」:在身边的问题上参与决定,是学习民主的起点。明治宪法没有地方自治的规定,府县知事由中央任命;日本国宪法设地方自治专章,第 92 条要求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与运营依「地方自治の本旨」由法律规定。
地方自治的本旨有两个要素。团体自治(団体自治):地方公共团体独立于国家、自主处理本地事务,体现为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的权力(94 条);住民自治(住民自治):本地的事由住民的意思决定,体现为首长与议员的直接选举(93 条)和直接请求权。
地方采用二元代表制:首长(知事、市町村长)和议员都由住民直接选出,与国家的议院内阁制不同。双方相互制衡:议会可以对首长作出不信任决议,首长接到通知后可在 10 日内解散议会,否则失职;首长对议会的决议可以要求再议。
定量表达
直接请求(地方自治法):条例的制定改废与事务监查,需有权者 1/50 以上签名,分别提交首长与监查委员;议会解散、首长与议员的解职,原则上需 1/3 以上签名,提交选举管理委员会,再付住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即解散或失职。设有权者数为 E、所需签名为 S,就是 S≥E÷50 与 S≥E÷3。议会对首长的不信任决议则要议员 2/3 以上出席、出席者 3/4 以上同意。
住民投票:宪法第 95 条规定只适用于特定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须经当地住民投票过半数同意。许多自治体还按自己的条例实施住民投票,1996 年新潟县卷町就核电站建设举行的是第一例,但条例型住民投票的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
分权与财政:地方分权一括法(1999 年制定、2000 年施行)废除了让首长作为国家下级机关处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委任事务,改分为自治事务与法定受托事务。地方税等自主财源长期不足,被称为「三割自治」;依赖财源有用途不限的地方交付税、指定用途的国库支出金和地方债。2000 年代的三位一体改革同时推进削减国库补助负担金、税源转移与地方交付税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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