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 · 综合科目 · 现代政治 · 纷争、难民与日本的外交

日本的外交与安全保障

日本の外交・安全保障政策

I 政治・経済・社会 / 国際政治
一句话结论

旧日美安保条约(1951)只许美军驻留,新安保条约(1960)写明共同防卫与事前协议;外交三原则是联合国中心、与自由主义各国协调、作为亚洲一员。邦交正常化:日苏 1956、日韩 1965、日中 1972(1978 年和平友好条约);PKO 协力法 1992,安全保障相关法 2015。

1956 年 12 月,日本加入联合国,在总会的演说中表示要成为「东西方的桥梁」;第二年的第一本外交蓝皮书写出了日本外交的三原则。此后,日本一面以日美同盟为安全保障的基轴,一面在宪法第 9 条的框架内摸索国际贡献的方式。这一节按时间整理主要的条约和法律。

为什么是这样

战后日本外交的起点是 1951 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1952 年生效)。当时冷战已经开始,日本与 48 个国家签约,苏联等国没有签字,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没有受邀,这被称为片面讲和。同一天签署的旧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允许美军继续驻留,却没有写明美国防卫日本的义务。

1960 年岸内阁签署新日美安保条约:明确规定日本施政下的领域受到武力攻击时日美共同行动,美军的重要部署变更须经事前协议(事前協議),同时签署日美地位协定;国内爆发了大规模的安保斗争。在日美军专用设施的面积约七成集中在冲绳,基地负担成为长期课题。

1957 年提出的外交三原则是联合国中心主义、与自由主义各国协调、坚持作为亚洲一员的立场。邦交正常化逐国推进:1956 年日苏共同宣言恢复邦交,使日本得以加入联合国;1965 年日韩基本条约;1972 年日中共同声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同时与台湾断交;1978 年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

定量表达

冷战结束后「国际贡献」成为课题。1991 年海湾战争中日本提供巨额资金而未派人员,受到批评;1992 年制定 PKO 协力法,同年首次向柬埔寨派遣自卫队参加 PKO。参加须满足PKO 参加五原则:停战协议成立、当事方同意、中立、条件不再满足时可以撤出、武器使用限于必要最小限度。此后有 1999 年的周边事态法,2001、2003 年分别以特别措施法向印度洋和伊拉克派遣自卫队;2015 年安全保障相关法通过,在「存立危机事态」下承认有限地行使集体的自卫权。

经济外交的支柱是政府开发援助(ODA)。日本 1954 年加入科伦坡计划,开始对外援助,1990 年代长期居世界首位;理念上从 1992 年的 ODA 大纲到 2015 年的开发合作大纲,都强调人类安全保障(人間の安全保障):不只保护国家,也保护每一个人免受贫困、疾病、纷争的威胁。

怎么用

典型选项「1951 年的日美安保条约规定了美国防卫日本的义务」错,写明共同防卫的是 1960 年的新条约。「日中共同声明后,日本仍与台湾保持正式外交关系」也错,日本与台湾断交,此后只保持非政府间的实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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