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和与国际安全
国連の平和維持活動と国際情勢の変容
宪章第 7 章设想的联合国军从未成立;现实中的军事强制靠安理会授权的多国籍军,而 PKO 是宪章没有明文规定的活动,以当事方同意、中立、自卫限度的武器使用为原则。
1991 年海湾战争中与伊拉克作战的,是以美国为中心的多国籍军,不是「联合国军」;在柬埔寨监督选举的蓝盔部队,又是另一回事。宪章设想的军事制裁、实际出现的多国籍军、宪章里根本没有写的维和行动,三者的依据和前提完全不同。这一节把它们分开。
为什么是这样
宪章第 6 章规定和平解决争端(谈判、调停、交付国际司法法院等);解决不了、出现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时,进入第 7 章的强制措施(強制措置):先是经济制裁、断绝交通通信等非军事措施,不够时再采取军事措施。军事措施本应由会员国与安理会缔结特别协定、提供兵力组成联合国军(国連軍),但冷战中大国对立,这种协定一份也没有签成,宪章意义上的联合国军从未成立。
于是出现了两种替代办法。一是多国籍军(多国籍軍):安理会以决议授权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由有意愿的国家组队行动,指挥权在参加国,海湾战争就是例子。二是联合国维和行动(PKO):宪章没有直接规定,常被称为介于第 6 章与第 7 章之间的「第 6 章半」活动,1948 年派往巴勒斯坦的停战监视团是早期的例子。
PKO 的前提不是强制而是同意,所以长期遵循三原则:当事方同意部署、中立不偏袒、武器使用限于自卫。形式有非武装的停战监视团(停戦監視団)、轻武装的维和部队(PKF)等。
定量表达
条文号与内容要对牢:第 6 章=和平解决;第 7 章=强制措施,其中第 41 条非军事措施、第 42 条军事措施、第 43 条特别协定(从未缔结);第 51 条承认在安理会采取措施之前,会员国可以行使个别的或集体的自卫权。PKO 在宪章中没有条文。
冷战结束后 PKO 数量急增,任务从停战监视扩展到选举、难民返回和治安重建,这是国际情势变容的一面:国家间战争减少,内战型纷争增多。也有失败:1993 年前后索马里的强制性行动受挫,1994 年卢旺达、1995 年波斯尼亚的斯雷布雷尼察都没能阻止大规模屠杀。1999 年科索沃问题上,北约未经安理会授权空袭南斯拉夫,以人道干预(人道的介入)为理由,引起合法性争论。2005 年联合国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写入「保护的责任」(保護する責任):各国有保护本国人民免受集体灭绝等罪行的责任,国家做不到时由国际社会通过安理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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