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 · 综合科目 · 现代政治 · 民主政治的原理与各国政治体制
法的支配与权力分立
法の支配と権力分立
法的支配要求权力受「保障人权的正当的法」约束,法治主义只要求行政依据法律——后者可以用法律限制人权。モンテスキュー的三权分立让权力互相制约;人权从 18 世纪的自由权扩展到 20 世纪的社会权(ワイマール憲法 1919)。
明治宪法也写了臣民的言论、集会自由,但加了一句「在法律的范围内」。于是只要议会通过一部法律,这些自由就可以被收紧,而政府仍然是在「依法」办事。依法统治就够了吗?这一节分清两种「法的统治」,再看权力为什么要拆开交给不同的机关。
为什么是这样
法的支配(法の支配)诞生在英国。1215 年的マグナ・カルタ让国王承认:不经贵族等的同意不得课税,不经合法审判不得逮捕。17 世纪,法官エドワード・コーク引用中世法学家的话「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神与法之下」,对抗主张王权神授的国王。它的要点是:统治者本身也受法约束,而且这个法必须是保障人权的正当的法。
19 世纪德国发展的法治主义(法治主義)重视的是形式:行政必须依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至于法律的内容是否正当,不太追问。因此「依照法律」就可以限制权利。明治宪法以普鲁士宪法为范本,「在法律的范围内」的人权正是这种思路。日本国宪法改采法的支配,用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第 98 条)和违宪审查权(第 81 条)让法律本身也要接受宪法的检验。
权力集中在一处就会被滥用,所以要拆开。ロック主张立法权与执行权分立,并以立法权为优位;モンテスキュー在『法の精神』(1748 年)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让三者互相制约、保持平衡(抑制と均衡)。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这套原理合称立宪主义(立憲主義)。
定量表达
人权文书的系谱按年份记:1215 年マグナ・カルタ → 1689 年権利章典(名誉革命后,确认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课税、停止法律)→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天赋人权与抵抗权)→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 → 1919 年德国ワイマール憲法。法国人权宣言第 16 条写道:权利保障不确实、权力分立未确定的社会,不能说拥有宪法。
内容按世纪分:18—19 世纪确立的是自由权(自由権),即不受国家干涉的「来自国家的自由」,国家只管治安与国防,被称为夜警国家(夜警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带来贫困与失业,20 世纪的ワイマール憲法首次在宪法中保障社会权(社会権),要求国家保障「值得人过的生活」,即「依靠国家的自由」,国家形象随之转向福利国家(福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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